【补贴】2017年度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等两项惠企政策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4日   阅读:1332次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现我市开展2017年度“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申报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5%。(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补贴标准:稳岗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2016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资金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规定,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一照一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自然减员情况说明(附件2)(有自然减员的企业需提供);

5、以上材料电子版可在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ra12333.com)下载。

(五)申报程序:

1、企业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wgbt.mohrss.gov.cn)注册成为系统用户。

2、企业在系统上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数据。

3、企业申报的数据被“收取”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送至市就业管理处。

 

人员社保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2016年度新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企业2016年度为新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1.《瑞安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营业执照(一照一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招用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证件、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用人单位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职工工资表(年初、年末)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就业困难人员”指以下9类瑞安市户籍人员:

① “4555”人员(即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人员);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

③城乡低保户;

④长期失业人员(失业登记1年以上);

⑤低保边缘户;

⑥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⑦失业的水库非农原迁移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⑧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⑨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地点:

瑞安市就业管理处(地址:瑞安市万松路58号,联系电话:65611503,65651908)。

 

 

其他事项

 

以上两项补贴(助)经审核公示后,按程序要求发放。请各有关企业认真及时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