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公益性捐赠可以结转扣除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7日   阅读:1367次

 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评:

  此次企业所得税修正案中,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这个修正案实际上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此次这个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利好大额捐赠支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