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国家税务局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7日   阅读:1374次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国税机关负责。为方便、快捷地为试点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确保试点纳税人能在5月1日起,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已在国税机关办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税务登记证件。

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请于4月30日前持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五证合一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采集。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五证合一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如果需要使用税控设备或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但未换发五证合一登记证件的试点纳税人,请先到工商部门换发五证合一登记证件。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015年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申领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已向地税机关申领和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的领购手续并领购发票。

 

  原已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冠名发票库存数量较大的,可由试点纳税人提出申请,适当延长1-2个月的使用期限,冠名发票库存量不大的,应抓紧时间,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套印国税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当前,如果属于应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免费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税控专用设备可向温州市航天信息计算机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或温州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办事处购买。纳税人初次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价款(金税盘或税控盘490元、报税盘230元)以及技术维护费(330元/年),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需要纳税人承担。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或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可选择与电信、移动、联通等其中任一公司签订并开通vpdn账号,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另有规定除外),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另有规定除外),首次增值税申报纳税,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向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

 

  外来建筑业纳税人原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服务大厅税收代征点开具开票、征收税款业务,从5月1日起,统一由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受理。

 

  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

 

  六、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已向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案,营改增后仍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未向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营改增后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七、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含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机关暂委托地税机关征收,其征管方式和办税地点暂保持不变。

 

  2.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试点纳税人积极配合各主管国税机关工作。同时,请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尽早与各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银税协议等相关手续。

 

  3.为确保您及时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和办税流程,请您积极参加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

 

  有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税收文件和办税指南,可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 www.zjtax.gov,cn/pub/wzgs/)或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瑞安子栏目(http:// www.zjtax.gov.cn/pub/13303810000/)进行查询

 

  本公告之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