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误区系列:与免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6年3月7日   阅读:1246次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