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会员消费积分兑换礼品及抽奖所得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2日   阅读:1245次

案例答疑

问:我商场为提高营业额,对消费者实行会员制,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会员,可以按消费积分兑换礼品。遇到重大节日时,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高级会员还可参加商场组织的抽奖活动,奖品一般为价值不等的实物商品。请问商场是否需对会员代扣代缴有关个人所得税?如需代扣代缴,应如何确认会员的应税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同时,该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及第三条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额外抽奖而获奖的会员,应将个人的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有关个人所得税。在核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时,如果获奖所得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如果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