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作废,重新签订的合同,印花税需要重新缴纳吗?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6日   阅读:1089次

会员问:我们公司有个工程,合同是2011年签订的,合同金额1.9亿,但是印花税是2013年缴纳的,后来我们合同变更为1.7亿,作废了原合同,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税务认定这个是另一个合同,要求我们重新交印花税,原因是说我们2011年并未变更,是重新签订的合同?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上述行为是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