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点一点
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有些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企业,却错误地认为自己只是承租人,不是纳税义务人,从而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说一说
XT 驾驶培训学校是一家校办企业,隶属于某高职院校,自2015 年1 月成立之日起,一直无偿使用该高校的土地。该驾校认为自己使用的土地是高校的,而高校是免税单位,所以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该企业的做法很快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申报名录库,并责成其补缴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
税事评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 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