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税前“分别”扣除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0日   阅读:1327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提到“分别”扣除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对个人在规定标准以内实际缴存额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般无疑义,但对单位在规定标准以内实际缴存额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人存有异议。那么,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分别”扣除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从字面上看,应该理解为单位在不超过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样,个人在不超过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额也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核算及解缴殊途同归

如何理解分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