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接近尾声,看看这些问题你有没有出错?
发布时间:2017年5月31日   阅读:1430次

  公司中秋博饼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出差的相关机票保险能不能报销?年关开的租金发票到底什么时候确认?汇算清缴接近尾声,小编整理了纳税人最近经常提问的10个汇算清缴小问题,快来对照看看你的申报合不合格吧!

问:公司中秋博饼费用能不能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有纳税人提出是否仅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总局答复“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中秋博饼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我司的一台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另一家公司使用,该设备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该设备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问:请问我司董事长经常乘飞机出差,连同机票购买的飞机交通意外保险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因公出差购买的飞机交通意外保险的发票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问:关于筹建期尚没有文件具体界定以什么时间作为结束点,请问是企业自行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把握吗?

  答:会计和税法目前对筹建期间没有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中,筹建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问:我司2016年12月开给对方租金发票,该笔租金是2017年1-3月的租金,请问应该在2016年确认收入?还是2017年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不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租赁期限跨年度,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只有租赁期限跨年度、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金提前支付的,方可适用这项规定。

问:2016年计提的年终奖,2017年2月发放,汇算清缴时候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在2016年计提的年终奖,在2017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截止日前有实际发放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表格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相应栏次。

问: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附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表格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相应栏次及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相应栏次。

问:房租费用应付款项在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答: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