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蔡桂如理解: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蔡桂如: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有这样的规定?反正我没找到,我怀疑23号公告写错了,应该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票样抬头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23号公告没讲。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总局货劳司解读:某纳税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扣除额 80 万元,征收率 5%。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额征税票样
结论:23号公告违反了36号文件,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